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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2014-06-28 11:24:03 来源:
2013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犯罪涉嫌人A某与事主B某在C区某公司车间内,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打架,并造成B某眼眶、鼻梁骨折,经法医鉴定,B某受的伤为轻伤。因此,A某当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同年3月22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根据案件需要,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于2013年5月底到检察机关阅卷,同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的律师建议。C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6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本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A某作罪经辩护。认为:被告人A某在本案中有不但有悔改表现,而且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具有酌情从轻情节和依法可以从轻的犯罪情节。因此,本律师当庭提出对被告人A某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A某适用缓刑。最后,C区人民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A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有刑期徒刑7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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